2013年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要事志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6-18

1月1日

教育部第34号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开始施行。针对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买卖学位论文、弄虚作假骗取学位等问题和现象,为维护我国学位的形象,惩治学术不端行为,树立良好学风,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第34号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加大了对出现论文买卖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者的处罚力度。

1月10日

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长联席会议在广州召开,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及秘书处办公室主任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总结交流了2012年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研讨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案例教学和案例库建设事宜,部署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验收工作;研讨了专业学位授权点评估办法(教学合格评估)事宜,部署了专业学位各类别《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编写工作;研讨了加强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建设事宜。

1月22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通报了立项建设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拟授权学科的评审结果,共有53所大学的135个学科通过了评审,佳木斯大学的临床医学和云南民族大学的应用经济学未通过评审。

1月30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出通知,就做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通知指出,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以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为工作目标;务必落实各项投入计划和支持政策,为项目实施提供有力条件保障;建立部门、行业共同参与的管理、指导和评估机制,人才培养指导委员会中来自部门和行业领域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并应由来自部门或行业领域的专家担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根据特殊的人才培养需求创新培养模式,建立适应人才培养项目需要、有利于实现项目目标的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制度,严格规范管理;根据需求变化和项目实施效果,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的实施以5年为期,根据项目评估和检查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3月5日

教育部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各部门和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细化表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明确指导教师的职责,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机构,规范调查和处理程序,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实施工作。

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下发通知,要求有关高等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验收工作。之后各个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陆续开展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的验收工作,试点项目成果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了宣传和推广。

3月29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该文件对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进行了说明,同时提出了改革招生选拔制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健全导师责权机制、改革评价监督机制、深化开放合作、强化政策和条件保障、加强组织领导等各个方面的要求。

4月1日

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发文决定设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建设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教指委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领域具有共性的专项工作和建设项目,以推动各培养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质量的提升。项目周期一般为1年,教育部以定额补助方式对项目予以资助。

4月15日

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下发通知,部署2013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自2013年起,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分为“基础研究类”和“应用基础研究类”两类。“基础研究类”论文,突出原始创新,激励博士生在本学科前沿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类”论文,突出服务需求,激励博士生从国家、区域或行业重大需求中,提炼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问题开展研究。参加本次评选的博士学位论文,主要为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在国内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通知中还规定了2013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的初选名额。

4月26日

教育部发文批准湘潭大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学科为国家重点(培育)学科。

   5月6日

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了第一批开展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工作的64所高校。这些高校是北京大学、北京协和医学院、首都医科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医科大学、河北联合大学、河北医科大学、中国医科大学、辽宁医学院、大连医科大学、吉林大学、延边大学、北华大学、佳木斯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东南大学、江苏大学、南通大学、南京医科大学、徐州医学院、浙江大学、温州医学院、蚌埠医学院、皖南医学院、福建医科大学、南昌大学、山东大学、泰山医学院、滨州医学院、郑州大学、河南科技大学、新乡医学院、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大学、南华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汕头大学、广西医科大学、安徽医科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医科大学、泸州医学院、贵阳医学院、遵义医学院、昆明医科大学、大理学院、西安交通大学、延安大学、宁夏医科大学、新疆医科大学、青岛大学、扬州大学、南方医科大学、第二军医大学、第三军医大学、第四军医大学、西安医学院。

5月15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向有关单位反馈了2011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考生报考资格的抽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对学历、学位证书审核为“不属实”的考生,要求招生单位予以清退。对于资格审查不严、出现问题的15个招生单位提出通报批评:武汉理工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后勤工程学院、北京交通大学、天津理工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合肥工业大学、河南大学、长沙理工大学存在学历或学位不属实情况;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存在学历不符合条件情况;武汉工程大学、北京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合肥工业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云南师范大学存在未按要求提交认证材料的考生。上述15个单位将作为2012年资格抽查工作的必查单位。暂停武汉理工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以及安全工程、项目管理、矿业工程、工业设计工程、车辆工程、软件工程、建筑与土木工程和控制工程等8个工程领域2013年在职攻读招生资格,整改期为1年。

5月17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了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结果的排序情况。根据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不同类别按照相应的方法得出了这个排序结果。中南民族大学、新疆大学、贵州师范大学、广州体育学院、军事医学科学院、安徽财经大学、兰州商学院、吉林大学、暨南大学、中国艺术研究院、武汉理工大学的一些专业学位类别由于2011-2012年连续2年总分平均分排序均靠后而被通报批评;桂林理工大学(测绘工程)、东北林业大学(物流工程)、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云南大学的一些专业学位类别(工程领域)由于2010-2012年连续3年总分平均分排序均靠后而被要求2013年停止招生。

5月30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复同意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撤销部分院校有关学位授权学科的申请。被撤销的学位授权学科为:南京陆军指挥学院国防经济二级学科、西安通信学院计算机应用技术二级学科、防空兵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一级学科、军事经济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这些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不再招收硕士研究生,待本学科在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其硕士学位授予权即予终止。

    6月21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复同意中山大学新增“核能与核技术工程”领域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6月28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了高等院校翻译硕士教学合格评估的结果。此次评估是全国翻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受托组织的,参评的上海外国语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京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湖南师范大学、西南大学、中南大学、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南开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复旦大学等15所高等院校均通过翻译硕士教学合格评估。

7月10-11日

全国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在京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有:①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负责同志发言;②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刘延东同志作重要讲话;③审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秘书长杜占元同志所作的《关于第二十九次会议以来开展的主要工作和2013年度工作重点》报告;④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稿)》;⑤审议《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送审稿)》;⑥审批《关于“军制学”一级学科更名为“军事管理学”的论证报告》;⑦审批《关于立项建设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授权学科审核情况的报告》;⑧审议《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⑨审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3年工作要点》。

7月19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达了2008-2015年立项建设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授权学科的名单。其中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有:天津理工大学、天津体育学院、河北联合大学、石家庄铁道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大连工业大学、沈阳建筑大学、东北电力大学、长春工业大学、佳木斯大学、南通大学、徐州医学院、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师范大学、安徽工业大学、安徽中医药大学、集美大学、华东交通大学、景德镇陶瓷学院、江西中医学院、济南大学、山东理工大学、山东财经大学、华北水利电力大学、河南科技大学、河南中医学院、武汉工程大学、三峡大学、湖南科技大学、广东海洋大学、广东医学院、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桂林理工大学、广西民族大学、海南师范大学、重庆邮电大学、四川外语学院、西南科技大学、成都体育学院、贵州师范大学、西南林业大学、云南财经大学、云南民族大学、西藏大学、西安工业大学、西安外国语学院、甘肃中医学院、青海师范大学、宁夏医科大学、新疆师范大学、军事交通学院、南京炮兵学院、武警工程大学等53所高校。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有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太原师范学院、沈阳医学院、吉林化工学院、长春大学、牡丹江医学院、南京审计学院、淮海工学院、绍兴文理学院、浙江科技学院、阜阳师范学院、福建工程学院、赣南医学院、山东工商学院、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医药学院、湖南理工学院、湖南商学院、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右江民族医学院、海南医学院、重庆三峡学院、宝鸡文理学院、新疆艺术学院、陆军航空兵学院、解放军艺术学院、石家庄机械化步兵学院、武警指挥学院、武警后勤学院等30所高校。

7月26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了高等院校公共管理硕士教学合格评估结果。此次评估是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受托组织开展的,共有36所高等院校参评,35所高校通过了公共管理硕士教学合格评估。其中,中国政法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海南大学、西北师范大学等6所高校评估等级为A;北京理工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山西财经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东北师范大学、燕山大学、东南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浙江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河南大学、湖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北工业大学、青岛大学、扬州大学等24所院校评估等级为B;河北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广西大学、贵州大学等5所院校评估等级为C。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未参加此次评估,而参评的武汉理工大学因正处于整改期,因而不予下达评估结果,待其整改结束后纳入下次评估。

8月9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复同意武警工程大学军事后勤学、应用经济学的硕士学位授予权转由武警后勤学院行使。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重庆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昆明理工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河北工业大学、中央美术学院、北方工业大学等9所高等学校继续开展建筑学学士或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批准西北大学继续开展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新增内蒙古工业大学开展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新增南昌大学开展建筑学学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新增南京工业大学、中南大学、深圳大学、北京建筑大学等4所高等学校开展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

8月15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文请北京、上海、江苏、广东、云南学位委员会受理和审批国家开放大学以及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和云南等5所地方开放大学的学士学位授权工作。

9月9日

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下发通知,部署“985工程”(2010-2013年)阶段检查工作。通知中对阶段检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组织实施、检查结果的使用和具体的时间安排进行了说明。

9月11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向有关单位反馈了2012年开展的对2010/2011学年度全国博士学位论文抽检通讯评议的结果,同时反馈了专家对论文的评议意见。

9月22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复同意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将所属的应用电子学研究所、流体物理研究所、核物理与化学研究所、电子工程研究所、北京应用物理与计算数学研究所、四川材料与工艺研究所、化工材料研究所、四川计算应用研究所等8个单位原有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全部划转到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划转后,上述8个单位原有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终止。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复同意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将所属的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西安分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唐山分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建井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煤化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开采所)等8个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全部划转到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划转后上述8个单位原有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终止。

9月30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文件,就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提出意见。主要内容有:①加强规范管理,推动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健康发展。②端正办学思想,切实保证在职人员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③强化单位责任,确保管理科学规范。④加强政府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处理力度。⑤完善信息服务,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下发通知,决定在完成校内阶段检查的基础上,对学校“985工程”(2010-2013年)建设情况进行评审。通知中对评审组织工作、评审依据、评审重点、评审程序和要求、评审意见及其他工作加以说明。参加此次评审的高校分为6组,共39所学校,它们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吉林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山东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浙江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大学、中央民族大学、电子科技大学、重庆大学、四川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兰州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10月9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文,委托有关省学位委员会对需进一步加强建设的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进行评审,这些项目在通过评审后方可开展试点工作。待评审的项目分别属于河北工程大学、沈阳理工大学、大连外国语学院、杭州师范大学和湖南工业大学。

11月12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文,决定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项目管理机制、规章制度、招生培养等进行全面分析,以便及时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调整和改进。

11月18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通知,决定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本次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工作,只面向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和军队院校,不包括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以及“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硕士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单位(5所民办高等学校除外);党校等其他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确有需要的,由所在地区省级学位委员会从严把握。本次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类别包括:金融、国际商务、应用统计、税务、保险、资产评估、法律、教育、汉语国际教育、翻译、体育、艺术、应用心理、警务、社会工作、新闻与传播、出版、文物与博物馆、工程、林业、农业推广、风景园林、兽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药学、中药学、护理、会计、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审计、军事等36种专业学位;其中,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按工程领域进行审核增列,警务硕士限公安警察系统内院校申报。工商管理、建筑学和城市规划等3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不列入本次授权审核范围。本次授权审核实行限额审核、总量控制,根据高等学校的归属情况,分别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开展所属院校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开展军队院校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委托部委属普通高等学校自行开展本单位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部委属高等学校自审结果和各省级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审核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11月25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复同意四川抗菌素工业研究所并入成都学院后,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变更为成都学院,药学与生物化工为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并入成都学院后的四川抗菌素工业研究所不再行使学位授予权。

12月18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了河北工程大学、沈阳理工大学、大连外国语学院、杭州师范大学、湖南工业大学等5所高校实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

12月24日

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将“985工程”(2010-2013年)建设情况评审结果和“985工程”(2010-2013年)建设情况评审意见与建议反馈给相关单位,以便各学校更好地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查找不足,并在今后制定规划和重点建设中参考。

摘自《中国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2014)》

责编:Dai 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