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方面的重要文件

发布日期: 2019-06-18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部长 2012年11月13日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 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 年1 月1 日起施行。

 

2.教研厅函〔2013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201335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风建设,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

二、学位授予单位要根据《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细化表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明确指导教师的职责,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机构,规范调查和处理程序。学位授予单位制订的实施细则,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学位授予单位要按照《办法》要求,在对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书应当送交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位授予单位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教育部将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网址:www.chinadegrees.cn)建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简称信息平台)。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学位授予单位必须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的30天内,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将处理情况通过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学位授予单位可通过信息平台,核查有关学位申请人员的信息。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请将《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邮编:100816)。

 

3. 学位〔2013〕36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930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培养造就高层次人才,保证和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范管理,推动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健康发展

支持和鼓励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对符合条件和达到规定水平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是培养造就高层次人才的重要途径,对于我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快人力资源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自我国学位制度建立以来,通过开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等途径,培养造就了大批高层次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撑。

在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下,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必须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培养模式的同时,强化管理、加强监管,推动这两项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二、端正办学思想,切实保证在职人员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

各级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和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培养质量和在职人员学位授予质量,把保证和提高在职人员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作为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以保证和提高培养质量为目标,认真研究在职人员培养的特殊规律,按照分类管理、因材施教的原则,制定符合在职人员特点的培养方案和管理办法,创新培养模式。要根据不同学科和课程特点,改进、创新课程考试方法,确保课程教学质量,加强能力水平测试,科学、准确地认定同等学力人员学力水平。

要始终坚持服务需求、保证质量的办学指导思想,从社会需求出发,切实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开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工作。

三、强化单位责任,确保管理科学规范

培养单位作为开展办学活动和授予学位的主体,对管理各类办学活动、保证在职人员培养质量负首要责任。各培养单位要将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的管理全面纳入本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体系进行统一管理,禁止院系自行组织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自行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工作。培养单位要统一制定该两项工作的管理办法,规范、细化管理流程,建立并落实管理责任体系,做到责任清晰、责任到人。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责必究、追责必严;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除追究具体管理人员责任外,要追究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培养单位要加强对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的规范管理,严禁招生工作中的虚假、误导宣传和舞弊、违规行为,实行规范招生、阳光招生。从2014年起,各培养单位的示范性软件学院不再自行组织考试招收软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研究生,其招生工作纳入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统一管理。严禁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和参与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招生和教学活动。培养单位要明确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规范等,规定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或500学时。

同等学力人员的课程水平认定考试由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在培养单位内进行。研究生培养单位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已按《关于委托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学位办[1997]2号)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从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不得再行招收新学员,待已招收学员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后即行终止。从本意见发布之日,《关于委托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即行废止。

培养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按照国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收费收入。

四、加强政府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处理力度

培养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培养单位开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指导监督。各省(区、市)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对本地区和军队系统各培养单位开展这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工作检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于定期工作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社会反映存在突出问题的培养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省级学位委员会开展定期工作检查,重点是对各培养单位开展有关工作的管理体系、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管理过程是否严格规范,管理人员责任是否具体落实进行检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协调和授权有关部门(机构)及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进行教学及培养质量专项评估。

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省级学位委员会应责令培养单位限期整改,对省(区、市)和军队所属培养单位依法做出处理或向培养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于专项评估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向培养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对于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有关部门(机构)以及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可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暂停其开展该项工作、暂停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等处理建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管理混乱、不能保证所授学位质量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查和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工作中,加大对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学位论文的抽查比例,对于论文抽查存在问题的培养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完善信息服务,加强信息公开社会监督

建立、完善全国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信息系统,对在职人员招生、培养、课程水平认定和学位授予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培养单位应利用学籍学历管理信息和学位授予信息,严格招生和学位授予资格条件审查。

对于招收录取的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资格审查获得通过的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以及经过所有水平认定环节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培养单位须对有关招生录取、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信息进行网上公示。招收录取的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公示在培养单位网站进行;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公示通过全国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各省(区、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有关培养单位主管部门和各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范管理工作,认真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工作制度,制定程序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和平稳过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和推动这两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证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

   

 4. 教研〔2013〕1号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2013年3月22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研究生教育培养高层次人才要途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取得了重大成就,基本实现了立足国内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战略目标。但总体上看,研究生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需求,培养质量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现就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教育的根本任务。深入实施教育、科技和人才规划纲要,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以分类推进培养模式改革、统筹构建质量保障体系为着力点,更加突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更加突出科教结合和产学结合,更加突出对外开放为提高国家创新力和国际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为建设人才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提供坚强保证。

2.总体要求:优化类型结构,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招生选拔制度;鼓励特色发展构建以研究生成长成才为中心的培养机制;提升指导能力,健全以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的责权机制;改革评价机制,建立以培养单位为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扩大对外开放,实施合作共赢的发展战略;加大支持力度,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投入机制通过改革,实现发展方式、类型结构、培养模式和评价机制的根本转变。到2020年,基本建成规模结构适应需要、培养模式各具特色、整体质量不断提升、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的研究生教育体系。

二、改革招生选拔制度

3.优化人才培养类型结构。基本稳定学术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学科总体规模,建立学科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学科交叉与融合,进一步突出学科特色和优势。积极发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稳步发展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重视发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

4.深化招生计划管理改革。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规模。加强和改进招生计划管理,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实行统一管理,改革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形式,取消国家计划和自筹经费“双轨制”。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建立研究生教育规模、结构、布局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计划分配办法,通过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控,积极支持优势学科、基础学科、科技前沿学科和服务国家重大需求的学科发展。

5.建立健全科学公正的招生选拔机制。以提高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为核心,积极推进考试招生改革,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脱颖而出的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优化初试,强化复试,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注重对考生专业基础、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考察。

6.完善招生选拔办法。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考试。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办法,注重选拔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优秀在职人员。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申请—审核”机制,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强化对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的考察。建立博士研究生中期分流名额补充机制。对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建立专门的选拔程序。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考试安全工作。

三、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7.拓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研究生教育全过程,把科学道德和学风教育纳入研究生培养各环节。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着力增强研究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加强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培养,培育研究生正直诚信、追求真理、勇于探索、团结合作的品质。认真组织实施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新方案。加强研究生党建工作。加强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

8.完善以提高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统筹安排硕士和博士培养阶段,促进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的有机结合,强化创新能力培养,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培养模式。重视对研究生进行系统科研训练,要求并支持研究生更多参与前沿性、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水平研究生培养。鼓励多学科交叉培养,支持研究生更多参与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拓宽学术视野,激发创新思维。

9.建立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面向特定职业领域,培养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形成产学结合的培养模式。引导和鼓励行业企业全方位参与人才培养,充分发挥行业和专业组织在培养标准制定、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指导作用,建立培养单位与行业企业相结合的专业化教师团队和联合培养基地。加强实践基地建设,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大力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有机衔接。

10.加强课程建设。重视发挥课程教学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建立完善培养单位课程体系改进、优化机制,规范课程设置审查,加强教学质量评价。增强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内容前沿性,通过高质量课程学习强化研究生的科学方法训练和学术素养培养。构建符合专业学位特点的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加强案例教学,探索不同形式的实践教学。

11.建立创新激励机制根据研究生的学术兴趣知识结构、能力水平,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发掘研究生创新潜能,鼓励研究生自主提出具有创新价值的研究课题,在导师和团队指导下开展研究,由培养单位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制定配套政策,支持研究生为完成高水平研究适当延长学习时间。加强研究生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提高研究生就业创业能力。

12.加大考核与淘汰力度。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和学业考核,实行严格的中期核和论文审核制度,畅通分流渠道,加大淘汰力度。建立学风监管与惩戒机制,严惩学术不端行为,对学位论文作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完善研究生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加强研究生权益保护。

四、健全导师责权机制

13.改革评定制度。改变单独评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做法,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根据年度招生需要,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确定招生导师及其指导研究生的限额。完善研究生与导师互选机制,尊重导师和学生选择权。

14.强化导师责任。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完善导师管理评价机制。全面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师德水平,加强师风建设发挥导师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科学伦理示范和教育作用。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15.提升指导能力。加强导师培训,支持导师学术交流、访学和参与行业企业实践,逐步实行学术休假制度。加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之间人才交流与共享,建设专兼结合的导师队伍,完善校所、校企双导师制度。重视发挥导师团队作用。

五、改革评价监督机制

16.改革质量评价机制。发布培养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规范。按照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制定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学术学位注重学术创新能力评价,专业学位注重职业胜任能力评价。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要更加突出人才培养质量,人才培养质量评价要坚持在学培养质量与职业发展质量并重。强化质量在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

17.强化培养单位质量保证的主体作用。培养单位要加强培养过程的质量管理。按照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分别设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负责制订培养标准和方案、建设课程体系、开展质量评价等。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应有一定比例的行业和企业专家参加。定期开展自我评估,加强国际评估。建立毕业生跟踪调查与用人单位评价的反馈机制,主动公开质量信息

18.完善外部质量监督体系。加快建设以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主导,行业部门学术组织和社会机构共同参与的质量监督体系。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加大学位论文抽检力度,改进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统筹学科评估对评估中存在问题的单位,视情做出质量约谈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建立专业学位教育质量认证体系,鼓励培养单位参与国际教育质量认证。

19.建立质量信息平台。建设在学研究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分析和预警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布质量标准,发布质量报告和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20.规范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培养单位办学责任,加强统一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将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纳入研究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须将学位论文在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上公示。研究生培养单位不得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

六、深化开放合作

21.推进校所、校企合作。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的战略合作,支持校所、校企联合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平台,完善校所、校企协同创新和联合培养机制。紧密结合国家重大科研任务,通过跨学科、跨院校、产学研联合培养等多种途径,培养和造就科技创新和工程技术领域领军人才。

22.增强对外开放的主动性。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加快建设有利于国际互认的学位资历框架体系,继续推动双边和多边学位互认工作,加强与周边国家、区域的研究生教育合作。完善来华留学研究生政策,适时提高奖学金标准,扩大招生规模,提高生源质量,创新培养方式。扩大联合培养博士生出国留学规模,继续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建设海外教学实践基地。

23.营造国际化培养环境。加强国际化师资队伍建设,吸引国外优秀人才来华指导研究生。推动中外合作办学,支持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开展“双学位”、“联合学位”项目,合作开发研究生课程。加大对研究生访学研究、短期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资助力度,提高具有国际学术交流经历的研究生比例。提高管理与服务的国际化水平,形成中外研究生共学互融、跨文化交流的校园环境。

七、强化政策和条件保障

24.完善投入机制。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培养单位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培养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大纵向科研经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研究生培养的力度,统筹财政投入、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各种资源,确保对研究生教学、科研和资助的投入。

25.完善奖助政策体系。建立长效、多元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强化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对研究生的激励作用。健全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制度。提高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最高限额,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应贷尽贷。加大对基础学科、国家急需学科研究生的奖励和资助力度。奖助政策应在培养单位的招生简章中予以公开。

26.加强培养条件和能力建设。在国家高等教育重点建设项目中,突出对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支持。建立优质资源共享机制,国家各类重大项目投资的仪器设备与平台,应向研究生开放。培养单位要改善培养条件,支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对生均资源过低的培养单位,减少其招生规模。对参与研究生培养和建设实践基地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

27.鼓励改革试点。着力破除制约研究生教育质量提高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瓶颈,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培养单位开展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平台,积极探索提高质量的新机制。

八、加强组织领导

28.深化改革、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教育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宏观指导和监督,加大地方统筹力度,扩大培养单位的自主权。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研究生教育工作,认真制定本单位改革方案,强化改革的主体和责任意识,重视发挥基层学术组织在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和质量评价中的作用。各地区和培养单位要重视宣传引导,加强风险评估,处理好推进改革与维护稳定的关系,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5. 教研〔2013〕3号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3年114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研究生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主要途径。积极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研究生教育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要深入推进培养模式改革,加快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改革目标

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

二、改革招生制度

坚持招生制度改革为人才培养服务的方向。积极推进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考试、分类招生。建立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的选拔标准,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办法,重点考查考生综合素质、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职业发展潜力。拓宽和规范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渠道。

三、完善培养方案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掌握某一特定职业领域相关理论知识、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培养单位应依据特定职业领域专门人才的知识能力结构和职业素养要求,以及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学习方式,科学制订培养方案并定期修订。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分别制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合理设置课程体系和培养环节,加大实践性课程的比重。鼓励培养单位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自身优势,制订各具特色的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应有相关行(企)业专家参与。

四、改进课程教学

培养单位应紧密围绕培养目标,优化课程体系框架,优选教学内容,突出课程实用性和综合性,增强理论与实际的联系。创新教学方法,加强案例教学、模拟训练等教学方法的运用。完善课程教学评价标准,转变课程考核方式,注重培养过程考核和能力考核,着重考察研究生运用所学基本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实践基地建设

培养单位应积极联合相关行(企)业,建立稳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共同建立健全实践基地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明晰各方责任权利。明确研究生实践内容和要求,健全实践管理办法,加强实践考核评价,保证实践质量。促进实践与课程教学和学位论文工作的紧密结合,注重在实践中培养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六、强化学位论文应用导向

培养单位应根据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意见,分类制定专业学位论文标准,规范专业学位论文要求。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专业学位论文应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专业学位论文应与学术学位论文分类评阅。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七、推进与职业资格衔接

对具备条件的专业学位类别或培养单位,积极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和实践考核与特定职业人才评价标准有机衔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内容与特定职业人才工作实际有效衔接,推进专业学位授予与获得相应职业资格有效衔接。

八、充分调动研究生积极性主动性

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着力增强研究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鼓励培养单位引导研究生制订职业发展规划、提高对职业领域及岗位的认识。鼓励培养单位开展互动式、探究式教学,激发研究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研究生早实践,多实践,在实践中提升职业胜任力。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创业能力培养,完善就业指导。加快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体系,创造有利于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氛围。

九、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培养单位应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特点,聘请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实践经验丰富的行(企)业专家及国(境)外专家,组建专业化的教学团队。加强教师培训,选派青年教师到企业或相关行业单位兼职、挂职,提高实践教学能力。

鼓励培养单位对研究生导师按专业学位和学术学位分类制订评定条件,分类评聘,逐步形成稳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大力推广校内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重视发挥校外导师作用。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特点,探索导师组制,组建由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和行(企)业专家组成的导师团队共同指导研究生。

完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突出育人责任。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科学合理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将优秀教学案例、教材编写、行业服务等教学、实践、服务成果纳入专业学位教师考核评价体系。

十、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培养单位是质量保证体系的主体。培养单位应完善校内质量监督机制,建立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保障制度,加强专业学位毕业生就业质量和职业发展跟踪。根据专业学位类别,分别设立培养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规范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委员会中应有一定比例来自行(企)业的专家。

国家按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制订博士、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建立与特定职业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质量评价标准,完善质量监管制度,加快建立管理服务平台,推进招生、培养、就业信息公开。

十一、鼓励开展联合培养

鼓励培养单位加大校企合作力度,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协同创新”的原则,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的行(企)业开展联合招生和联合培养,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多元一体的合作培养模式,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十二、支持开展改革试点

支持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和培养单位结合行(企)业和区域人才需求,开展培养模式改革试点,树立专业学位特色品牌。案例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等改革试点成效将作为培养单位申请新增专业学位授权点及专业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的重要内容。

支持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开展培养模式改革研究,加强对培养单位的指导,统筹编写教材、制定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建设案例库、定期开展教学研讨等工作,推动本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案例库建设和师资培训。

摘自《中国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2014)》

责编:Dai 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