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方面的重要文件

发布日期: 2019-06-18

  一、《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                                   

  (教研〔2015〕1号,教育部 2015年5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培养质量,现就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的重要意义

1.案例教学是以学生为中心,以案例为基础,通过呈现案例情境,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掌握理论、形成观点、提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式。加强案例教学,是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推进教学改革,促进教学与实践有机融合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手段。

2.基地是培养单位为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与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等(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共同建立的人才培养平台,是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的主要场所,是产学结合的重要载体。加强基地建设,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基本要求,是推动教育理念转变、深化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二、加强案例教学,改革教学方式

3.重视案例编写,提高案例质量。培养单位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要积极组织有关授课教师在准确把握案例教学实质和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致力于案例编写,同时吸收行业、企业骨干以及研究生等共同参与。鼓励教师将编写教学案例与基于案例的科学研究相结合,编写过程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开发和形成一大批基于真实情境、符合案例教学要求、与国际接轨的高质量教学案例。

4.积极开展案例教学,创新教学模式。培养单位要根据培养目标及教指委制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明确案例教学的具体要求,规范案例教学程序,提高案例教学质量,强化案例教学效果。加强授课教师与学生的双向交流,引导学生独立思考、主动参与、团队合作,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

5.加强师资培训与交流,开展案例教学研究。培养单位和教指委要积极开展案例教学师资培训和交流研讨,推出案例观摩课和视频课,帮助教师更新教学观念,了解案例教学的内涵实质,准确把握案例教学的特点和要求,熟练掌握教学方法,提高案例教学的能力和水平,积极主动开展案例教学。同时,组织开展相关理论与实践研究,解决案例编写和教学中的难点问题,探索提高案例编写和教学水平的思路与方法,为推广和普及案例教学提供指导。 

6.完善评价标准,建立激励机制。完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和人才培养评价标准,调动教师和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的积极性。培养单位要把案例研究、编写、教学以及参加案例教学培训等情况,纳入教师教学和科研考核体系。有条件的教指委和培养单位,可以组织开展优秀案例、优秀案例视频课评选和案例教学竞赛等活动,引导和推动广大教师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实施案例教学。

7.整合案例资源,探索案例库共享机制。鼓励不同专业学位类别之间、培养单位之间积极开展案例研究、开发和使用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完善案例库建设、管理和使用办法,提高案例使用效率。有条件的机构、组织和培养单位可以充分运用网络媒介和信息化手段,搭建案例研究、开发、使用和共享的公共平台。整合案例资源,支持建设“国家级专业学位案例库和教学案例推广中心”。

8.加强开放合作,促进案例教学国际化。各培养单位和教指委,要积极搭建合作交流平台,逐步将国内优秀案例推向国际,展示中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成果。同时,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引进国外高质量教学案例,加以学习和借鉴,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案例教学体系。

  三、加强基地建设,推进产学结合

9.创新建设模式,构建长效机制。培养单位要根据社会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坚持创新,讲求实效,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联合培养机制。充分发挥合作单位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建设相关课程、参与培养过程、评价培养质量,建立产学有机融合的协同育人模式。以基地建设为纽带,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社会服务、文化传播等多元一体、互惠共赢的资源共享机制和合作平台。

10.健全标准体系,规范基地管理。培养单位应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的特点和培养目标定位,紧紧围绕行业和区域人才需求,分类制定基地遴选与建设标准,建立一批满足人才培养需求的规范化基地。协调合作单位,建立健全基地管理体系,组建基地运行专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妥善解决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明确各方责权利,推动基地科学化管理。针对不同专业学位类别,建立多样化的基地评价体系,定期开展自我评估,重点考核基地人才培养的实际效果。

11.严格培养过程,创新培养模式。培养单位要依托基地,建立健全合作单位在招生录取、课程教学、实践训练和学位论文等方面全程参与研究生培养的合作机制。会同合作单位,根据培养方案,结合基地实际,制订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培养细则,明确培养考核要求,落实学生在培养单位与培养基地的时间分配和具体培养内容,加强对基地期间培养过程监督。要紧密结合基地实际,创新培养模式,通过采用阶段考核和终期考核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12.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构建“双师型”团队。培养单位要完善研究生导师遴选机制,在合作单位中遴选一批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师德高尚、实践经验丰富和学术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研究生实践教学的导师,建立基地导师定期培训、考核和退出制度,有针对性地提升基地导师实践指导能力和水平。选派青年教师到基地挂职锻炼或参与实践教学,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建立校内外导师定期交流合作机制,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共同参与指导,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通力合作的“双师型”团队,实现培养单位人才培养规格与行业、企业人才需求之间的有机衔接。

13.建立激励机制,加强示范引领。各教指委和省级教育部门要悉心指导基地建设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示范性基地遴选和优秀实践教学成果评选,积极推进示范性基地建设工作,发掘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示范引导。各培养单位应会同合作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基地建设和实施方案,以创建示范基地为驱动,大力推进实践教学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基地先行先试的引领带动作用,深入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

四、加大投入,完善政策配套和条件保障

14.各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科学规划、创造条件,加大经费和政策支持力度。设立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专项经费,为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通过人才培养项目、实验室建设、联合科研攻关等途径加大对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15.各教指委要加强对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的指导,研究制定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的基本要求,积极推广普及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经验,引导培养单位做好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工作。

16. 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区域内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加强政策引导和经费支持,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工作。

17. 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情况将作为专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内容。各省级教育部门和教指委要针对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推动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工作积极发展。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位[2015]18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5年6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调整学位证书制发方式和管理办法的决议,为更好地适应学位工作和高等教育综合改革需要,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16年1月1日起,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各学位授予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学位证书制发方式的调整工作,做好宣传解释,确保稳步实施。

附件: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证书制发,加强学位授予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证书是学位获得者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证明,由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制作并颁发给学位获得者。本办法所指学位证书为博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位授予信息是学位获得者申请学位的相关信息,以及学位证书的主要信息,包括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授予信息。

第二章 学位证书制发

第四条 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计、印制。

第五条 学位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人身份证件信息一致),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骑缝加盖学位授予单位钢印)。

(二)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名称符合国家学科专业目录及相关设置的规定)。

(三)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按国家法定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全称填写)。

(四)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院、所)长签名。

(五)证书编号。统一采取十六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方法。十六位数字编号的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学位授予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2016年授予的学位,填2016);后六位数为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编排的号码。

(六)发证日期(填写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六条 对于撤销的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应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

第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学位授予信息报送

第八条 学位授予信息主要包括:学位获得者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研究生学位论文信息等。信息报送内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学位授予信息数据结构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信息收集范围,采集学位授予信息并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

第十条 省级学位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统计、发布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信息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系统的学位授予信息,开展学位授予信息的统计、发布。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确需更改的学位授予信息,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省级学位主管部门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更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位授予单位负责:

(一)设计、制作和颁发学位证书;

(二)收集、整理、核实和报送本单位学位授予信息,确保信息质量;

(三)将学位证书的样式及其变化情况、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位授予决定及名单及时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备查。

第十五条 省级学位主管部门负责:

(一)本地区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的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

(二)组织实施本地区学位授予信息的汇总、审核和报送。

(三)对本地区学位授予信息的更改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一)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的规范管理,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指导查处违规行为;

(二)组织开展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 

(三)学位授予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

(四)学位证书信息网上查询的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得使用国徽图案。

第十八条 学位证书是否制作外文副本,由学位授予单位决定。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由军队学位委员会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摘自《中国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2016)》

责编:Dai 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