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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1 浏览量()
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在我国“双一流”建设高校中扩散的制度分析
摘要: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在我国120所“双一流”建设高校中的扩散历程包含三个阶段:缓慢扩散期(2007—2012年)、快速扩散期(2013—2015年)、稳步扩散期(2016—2018年)。整体而言,该政策的扩散遵循了自下而上的吸纳推广路径;不同高校往往基于不同的机制实施这一政策,具体包括模仿、强制、规范和竞争机制;该政策在扩散过程中发生了再创新,即不同高校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上表现出多样性;各个高校在实施这一政策时受到多重制度逻辑的影响,具体包括学术逻辑、市场逻辑、行政逻辑和学科逻辑。
关键词: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双一流”建设高校;政策扩散;扩散路径;制度逻辑
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制)是很多国家和地区通行的博士生招生方式。近年来,这一政策在我国很多高校选拔博士生的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的角色,部分高校甚至已经取消了传统的统一考试。这种现象在2013年年初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之后尤为普遍。已有的文献主要集中在“申请-考核”制的现状、实施路径、理论分析、案例研究、存在的公平性问题等方面。也有部分研究涉及我国“申请-考核”制的演进历程。潘峰和张立迁归纳了这一历程中的几个重要节点;吴东娇等在研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博士生招生制度变迁中对这一问题也有所表述。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本研究尝试回答“申请-考核”制如何在我国“双一流”建设高校中扩散。具体包括两个问题:“申请-考核”制的扩散有什么样的特征,遵循了什么模式?不同高校在采纳和实施“申请-考核”制中有什么样的共性和特性?
一、研究设计
(一)研究对象
本研究以我国“双一流”建设②高校博士生招生为例,一是因为“双一流”建设高校是我国博士生培养的主体;二是这些高校较早在博士生招生中采用“申请-考核”制。具体的数据来源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教育部等部委发布的相关政策文本;二是“双一流”建设高校从探索实施至今历年的博士生招生简章、公告、博士生招生改革方案等;三是每所高校中3~5个实行该政策的二级单位或一些学科的博士生招生简章或说明;四是已有的研究和媒体的报道等。
(二)概念界定
1. “申请-考核”制,指博士生公开招考的一种方式,与我国传统博士生入学统考相比,“申请-考核”制取消了入学统一考试,代之以考生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通过者参加各院系或学科自行组织的综合考核。
2. 政策扩散,指“申请-考核”制在“双一流”建设高校这一组织种群中传播的过程。
3. 政策采纳,指高校开始实行“申请-考核”制。采纳时间以高校正式实施的年份为主。时间确定的方法是如果某大学X年博士生招生简章、目录或相关通知中明确将“申请-考核”制作为招生方式,X年之前的相关文件中并没有类似的表述,X年便被确定为该校“申请-考核”制采纳时间。
4. 全面实施,指高校所有学科或博士生导师均有权利通过“申请-考核”制招生。全面实施时间以高校正式落实的年份为主。时间确定的方法是如果某大学Y年博士生招生简章、目录或相关通知中明确提出“申请-考核”制适用于本校所有院系、学科、专业、博士生导师等或者没有特殊说明试点单位和博士生导师,再或者Y年起不再包括普通招考方式,代之以“申请-考核”制,Y年之前的博士生招生相关文件中并没有类似的表述,Y年便被确定为该校全面实施“申请-考核”制的时间。
(三)分析思路
“申请-考核”制的扩散是一种制度同形或政策趋同的表现,笔者首先简要梳理该政策在“双一流”建设高校兴起和扩散的历程及实施现状,接着用制度理论,尤其是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来解释这一过程。按照斯科特的划分,制度分析有六大分析层次,世界系统、社会、组织场域、组织种群、组织以及组织亚系统层次,本文主要关注组织种群和组织层次。“组织种群是在某些方面具有相似性的组织的集合或聚合,特别是那些‘受到环境影响的程度相对接近的组织种类’”具体指“申请-考核”制在“双一流”建设高校种群中的扩散,以及扩散中发生的制度变革。
二、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的兴起与扩散
(一)从个别探索到普遍推广
任何一种制度都不会凭空出现,它们总是挑战、借鉴并不同程度地取代先前的制度。正如阿夫纳·格雷夫所指出的,“从过去承袭的信念、规范和组织,将构成新制度产生过程的部分初始条件。”就国内高校“申请-考核”制而言,现有研究多认为其“萌芽于2003 年北京大学的探索,始于2007 年北京大学和复旦大学的试点。”2003年,北京大学出台了新的博士研究生选拔机制,将博士生招生由以考试为基础的选拔机制向以素质能力为基础的申请和审核相结合的选拔机制过渡,明确提出招生必须经过初试(笔试)、提交申请资料和复试三个环节,并逐步扩大复试的权重。2004年,在博士生招生过程中,学校不再统一限定初试、申请资料考核、复试三个环节所占的权重,由各院系根据学科特点自行决定,并在招生简章中说明。
此外,教育部当时的博士生招生工作的通知中也释放了改革招生方式的信号。《关于做好200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中提出,“招生单位在招生章程中应予说明:考生在复试时应按报考单位的要求,提交硕士阶段的学习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和评议书等,作为录取与否的重要参考”;《关于做好2005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中更是明确指出,“将考生的申请材料评价结果作为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关于做好2006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要加大复试成绩的权重”。2007年,为吸引更多海外优质生源,北大在招收外国留学研究生时采取了申请审核制。同年,复旦大学在医学院博士生招生中引入了“材料审核制度”,是该校“申请-考核”制的前期尝试。从2007年起,“申请-考核”制在我国高校落地生根,由个别高校逐渐推广到其他高校。(见图1)
目前来看,我国“双一流”建设高校中已经实施“申请-考核”制的有120所,占该类院校的85.71%;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中实施“申请-考核”制的有41所,占该类院校的97.62%;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中实施“申请-考核”制的有79所,占该类院校的80.61%;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最早实施该政策的是北京科技大学。就每年新增的采纳该政策的高校数量而言,两类高校增幅的最大值均在2015年。究其原因是《意见》的颁布,这一文件中明确提出,“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申请-审核’机制,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强化对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的考察”。
整体而言,“申请-考核”制的扩散可分为缓慢扩散期(2007—2012年)、快速扩散期(2013—2015年)和稳步扩散期(2016—2018年)三个阶段。在缓慢扩散期的6年里,只有14所“双一流”建设高校采纳这一政策;在快速扩散期的3年里,每年的增长率逐步扩大,68所高校开始采纳这一政策。在目前所有已采纳这一政策的“双一流”建设高校中,约56.67%是在这一阶段内完成的;2016—2018年,每年采纳该政策的高校数量与前一个阶段相比逐步放缓,但依然比第一个阶段扩散速度高,3年共有36所高校加入实施“申请-考核”制的高校行列。目前还有20所“双一流”建设高校未采纳该政策,即这一政策扩散尚未完成,我们预测2019年开始增长速度会趋于平缓。
(二)全面实施“申请-考核”制的“双一流”建设高校
随着“申请-考核”制的不断扩散,部分高校开始在校内全面实施该政策,有的纳入普通招考的范畴,有的与普通招考并列,有的取代了普通招考,成为与硕博连读、直博并行的招生方式。目前,我国“双一流”建设高校中全面实施“申请-考核”制的高校名单及具体的时间如表1和图2所示。
由表1和图2可知,我国“双一流”建设高校中已全面实施“申请-考核”制的高校有56所,占该类院校的比例为40.00%;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中全面实施“申请-考核”制的有19所,占该类院校的45.24%,占实施“申请-考核”制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的46.34%;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中全面实施“申请-考核”制的有37所,占该类院校的37.76%,占实施“申请-考核”制的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的46.84%。重庆大学和大连理工大学是最早全面实施“申请-考核”制的“双一流”建设高校,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全面实施“申请-考核”制的均在2013年之后,最早的是2014年的对外经贸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和安徽大学。
比较意外的是,3所在探索和采纳“申请-考核”制时走在前列的高校在全面实施该政策方面并未先行。2018年复旦大学中国古代文学研究中心等11个博士生二级培养单位的全部或部分专业仍然按照传统方式实行普通招考。北京大学直到2017年,上海交通大学直到2018年才全面实施“申请-考核”制。由表1中所列出的各个高校从采纳到全面实施之间间隔的时间来看,间隔时间最短为0,即采纳当年就全面实施,这类高校有27所;间隔时间为1年的有9所,2年的有3所,3年的有7所,4年的有2所,5年的有3所,6~10年的各有1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的平均间隔时间约为3.37年,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的平均间隔时间仅约为0.95年。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中间隔时间最长的是北京大学,为10年;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中间隔时间最长的是中国政法大学,为4年。
三、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扩散的制度分析
(一)“申请-考核”制的扩散路径
已有的有关政策扩散的研究多以地方政府为分析单位,就美国府际政策扩散而言,学者主要归纳出4种路径:政府间的水平扩散、自下而上的垂直扩散、自上而下的垂直扩散和选举周期的扩散效应。而中国府际政策扩散的主要路径有五种:地方政府间的水平扩散、自下而上的吸纳推广、自上而下的试点推广、自上而下的强制推行和官员异地交流任职导致的政策扩散。就“申请-考核”制的扩散而言,北京大学和复旦大学虽然不是该政策的首创者,却是中国最早实施或引入该政策的高校,属于创新先驱者。在这一政策扩散的早期,其合法性只得到少数高校的认可,2013年《意见》的颁布,使得该政策具有了政治合法性和规制合法性,强化了大学组织种群的认知,促使很多高校开始实施这一政策。由此可见,“申请-考核”制的扩散遵循了自下而上的吸纳推广路径,是一种“吸纳-辐射”式的政策扩散过程。这种扩散路径一方面源自很多已经实施的公共政策扩散过程的路径依赖;另一方面也和大学的组织特性有关,即是一个受制度环境的影响大于技术环境的专业机构且组织内部学术制度安排相对自主。
就最早采纳这一政策的高校所在城市层次而言,位于直辖市(北京和上海)的高校是创新先驱者,之后是副省级城市(比如武汉、哈尔滨、南京)、非副省级省会城市(比如兰州)和其他城市(比如吉林)的高校。在该政策扩散的第一阶段,即缓慢扩散期(2007—2012年),所有实施该政策的高校均在直辖市、副省级城市或非副省级省会城市,2013年起才扩散至其他城市的高校。就最早采纳这一政策的高校层次而言,C9高校(北京大学和复旦大学)是创新先驱者,接着是其他部属高校(如同济大学、兰州大学)和非部属高校(如北京工业大学、苏州大学)。同样在该政策扩散的第一阶段,即缓慢扩散期(2007—2012年),所有实施该政策的高校均是部属高校,2013年起才有非部属高校开始采纳该政策。因此说,就以上两个角度而言,“申请-考核”制的扩散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扩散过程。这一现象也符合现有的有关政策扩散的主流结论,即组织的规模和财富能够最有效地预示创新。整体而言,部属高校在可利用的资源和师资、学生规模以及自主权方面均比非部属高校更有优势,这一特点使其更容易应对组织变革和创新。而部属高校的这些优势得益于我国20世纪末开始的一系列重点建设项目,即整个国家高等教育系统的调整和重构。
(二)“申请-考核”制的扩散机制
政策扩散是政策趋同或制度同形的表现,是一种政策得以生存的必然要求和保障,也是其不断走向成熟和制度化的过程。迪马吉奥和鲍威尔提出了制度扩散和制度同形的三种发生机制:强制、模仿和规范。强制性机制认为一种组织对某一制度的采纳是政府或其他外部组织对其采用法律等强制性措施的结果;模仿性机制主张一个组织在面对不确定性时,会倾向于学习同一组织种群内更为成功的组织;规范性机制则认为制度扩散是专业化的结果,即通过大学等教育机构以及其他的专业协会、专家团体,组织种群内部的专业人士形成共享理念和一套相似的行为准则。就该政策在“双一流”建设高校中的扩散而言,笔者认为这三种机制均发挥作用。
模仿性机制自始至终都在发挥着重要作用。这种模仿不仅包括向那些声誉和办学质量较高的高校学习类似的制度设计,还包括同类院校(包括同一个联盟内院校)和同城院校模仿。强制性机制体现在《意见》印发之后采纳“申请-考核”制的高校明显增多。虽然这次是以《意见》的形式发布,尚未达到法律的高度,但是,一则由于我国高校管理类似伯顿·克拉克“三角协调模式”中国家权力主导模式,高校对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具有极强的资源依赖(包括权力);二则在中国,领导讲话、上级部门的通知和意见有时候往往就能起到政策效果。笔者发现,绝大多数2013年之后采纳“申请-考核”制的高校在其相关改革方案中含有“根据《意见》中的相关规定”等之类的话语。
与模仿性和强制性机制不同的是,规范性机制一般隐性地发挥作用,具体表现在营造一种政策合法性。也就是说,随着“申请-考核”制在各高校扩散,尤其是那些重点高校陆续开始实行这一政策时,会无形中给其他高校形成一种制度性压力,或者构建一种“申请-考核”制是高校应该采纳的一种招生方式的氛围。这种政策合法性又会随着政府政策和偏好的肯定以及相关学术研究的传播得以强化。正如托尔博特和朱克指出的那样,当一个制度被“广为接受”、成为社会事实后就会转化为一种重要的制度力量,迫使其他组织采纳接受。而学者,尤其是高校招生部门和研究生院等部门开展一系列的研究,提高了“申请-考核”制的理论化程度,使其逐渐成为一个制度化的概念(institutionalized conceptions)或标准化的范畴(standadized categories),这会无形中加快其扩散。
除了以上三种机制之外,竞争机制也是“申请-考核”制逐渐扩散的核心发生机制。面对同一个学生市场时,高校之间必然会竞争生源,尤其是优秀生源。而“申请-考核”制本身便扮演着优化招生方式,给予优秀生源、特殊人才更多机会的角色。由此可见,“申请-考核”制在我国“双一流”建设高校中的扩散是在多种机制下进行的。比较而言,强制、模仿和规范性机制往往导致宏观上的政策趋同,而竞争机制却可能促进政策的异质性变迁。
(三)“申请-考核”制扩散中的再创新
由于各组织在使命、结构、规模、领导人特质等方面均具有差异性,因此,一项政策或制度在不同组织的扩散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制度转化或再创新,即意向组织会根据自身的要求和条件对政策或制度加以改造,以符合组织面临的外在环境和组织内部原来的信念、规范、规则和结构。“申请-考核”制的大体流程是先由考生提交申请材料,然后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材料审核通过者参加下一轮的考核。但是,各高校在具体的制度安排和运行方面却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申请-考核”制在各高校内部的扩散程度不一。由于各高校自身的特征、原有的招生和相关制度、领导的认知不同以及各学科固有的差异,“申请-考核”制在“双一流”建设高校内的扩散程度呈现出不一样的类型。目前来看,可分为4种。①全面实施且取消普通招考方式。代表性高校有北京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②全面实施但与普通招考方式双规并行①。代表性高校有重庆大学、华东理工大学。③部分院系实施,其他院系延续普通招考方式。代表性高校有北京外国语大学、东北农业大学。④部分院系实施且与普通招考方式双规并行。代表性高校有中国传媒大学、上海财经大学。
二是对“申请-考核”制的政策目标群体限定不一,具体在以下4个维度上有差异。①考生是否来自重点大学或学科。学校招生简章或相关通知对学生本科或硕士就读的高校或学科有明确限定的高校有东南大学、北京化工大学等;并无此类限定的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②考生是否是应届生。只有少数高校明确要求必须是应届生,如南昌大学、成都理工大学等。③是否招同等学力考生。明确规定不招收同等学力或申请者学历要求中只包括硕士/博士毕业生或应届硕士毕业生的高校有西南大学、合肥工业大学等;并无此类限定的有中国人民大学、新疆大学等。④是否招在职或定向考生。只有少数高校招收在职或定向考生,如哈尔滨工程大学、华东理工大学等。
三是“申请-考核”制最终成绩的组成不一。目前来看,主要分为这六类:①只有综合面试;②专业笔试+综合面试;③外语笔试+专业笔试+综合面试;④申请材料+笔试+综合面试;⑤申请材料+综合面试;⑥外语+综合面试。(见表2)
以上只是“双一流”建设高校在具体实施“申请-考核”制时表现出的主要的、较为明显的差异。具体情况更加复杂和多样。比如华东师范大学思勉高等研究院要求申请者找本院或本校教师填写推荐书,然后参加三次导师和推荐者的单独面试和一次考核小组的面试;北京化工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综合素质面试要求有2名外单位专家参加,且报考导师不能参加;上海中医药大学要求报考之前与导师面谈;厦门大学海洋与地球学院的面试不仅包括导师组面试还有教授委员会面试;第四军医大学的综合面试要求考生做英语汇报等。
(四)“申请-考核”制扩散的制度逻辑
一项政策的兴起、变革和扩散往往基于一定的制度逻辑。所谓制度逻辑,是指“组织领域中占优势的信念系统和相关的实践”,是具体领域决策制定时组织所使用的“组织原则”。研究者用它阐明制度过程背后的主流行动理论。“申请-考核”制在我国“双一流”建设高校中兴起和扩散主要基于四种制度逻辑。
一是学术逻辑。无论是复旦大学、北京大学等早期的探索,还是后期各高校采纳这一政策,拓宽优秀人才选拔方式和赋予院系和导师更大的自主权是其初衷和主要原因。二是市场逻辑。市场逻辑与学术逻辑是分不开的,两者均指向优秀生源。就市场逻辑而言,高校所要思考的是如何在学生市场中居于有利地位。高校的策略包括提前选拔时间、分两批招生、简化程序等。还有部分高校规定“申请-考核”不通过者可以继续参加普通招考,从而打消了考生的后顾之忧。三是行政逻辑。包括政府的行政逻辑和高校自身的行政逻辑。前者指向政府通过出台相应的文件来促进和规范这一政策的运行;后者指向高校自身对是否采纳和何种程度上采纳具有其自身的考量。四是学科逻辑。不同学科对“申请-考核”制的欢迎程度不一样,具体的制度安排也有差异。这一方面与高校自身的政策有关,另一方面也和学科本身的特性,或曰学科文化相关。正是在多重的制度逻辑作用之下,“申请-考核”制的兴起、扩散以及不同高校和学科的具体制度安排同时呈现出趋同性和多样性特征。
四、结语
目前,我国“双一流”建设高校实施“申请-考核”制的比例为85.71%,全面实施的也有40.00%。从2007年北京大学和复旦大学试点,短短11年的时间能够达到如此高的覆盖率,足以说明该政策已经取得了较高的合法性。按照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的解释,“当越来越多的组织采纳了一个方案或政策时,它就开始逐渐被制度化了,或者被普遍认为是理性组织结构的必要成分。制度本身的合法性有助于后期采纳者。”事实上,一些未进入首轮“双一流”建设名单的高校近年来也开始实施这一政策。如深圳大学、汕头大学、西安科技大学、武汉科技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河南科技大学等。基于“申请-考核”制的扩散历程和新制度主义的解读,笔者认为绝大多数尚未实施该政策的高校未来也会逐渐引入,这一政策将逐步取代原来的普通招考方式,成为与硕博连读、直博并行的博士生人才选拔路径。
然而,一种政策受青睐本身并不能掩饰其具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很多已经实施“申请-考核”制的高校明确规定考生本科或硕士必须是“985工程”高校或“211工程”高校,亦或是“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或省重点学科之类。“中国博士质量分析”课题组曾进行了一次针对博士生教育质量评价的大规模的调查研究,博士生导师的有效问卷达到9928份。该研究显示,导师在招收博士生时“非常重视”的因素按选择频次顺序依次是面试成绩、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外语水平、一定的工作经验、硕士毕业院校和笔试成绩。硕士毕业院校仅排在第四位,前五位没有本科毕业院校。因此,无论基于法律法规还是博士生导师的认知,高校和院系限定“申请-考核”制考生的毕业院校或学科均是不合理的。而王海迪在一项涉及我国38所研究生院博士生的调查研究中显示,“申请-考核”制的学生与普通招考的学生相比,在科研能力和学术激情上并无优势,科研产出亦无显著差异,但前者科研能力的增值显著低于后者。此外,有些高校的个别院系不让导师参与评分,实际上违背了“申请-考核”制的初衷,即赋予导师更大的自主权。部分高校虽然实施了“申请-考核”制,但实际上换汤不换药,与之前相比仅仅是将初试和复试放在一起进行。而在赋予其更大自主权的同时,如何监督考核小组和导师的权力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作者:周文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杂志社社长,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北京 100081;
贺随波,通讯作者,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杂志社编辑,北京 100081
(选自《中国高教研究》2019年第1期 编辑:Li Yanyan)